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所稱第一次移轉,係指依稅法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配偶間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自不包括在上開條項規定所稱第一次移轉之範圍。
95 年判字第 99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5 年 07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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