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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1 年度決議(四)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31 年 09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73、51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62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67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588 頁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舊法) 所謂聲請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係屬形成之訴,法院就該訴訟所為原告敗訴之本案判決確定時,僅有確認原告形成權不存在之既判力,此項既判力不及於未為原告之股東,未為原告之股東合法提起相同之訴時,仍應就其形成權之存在與否予以審判,其形成權存在者,應為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之判決,至法院就該訴訟所為原告勝訴之本案判決確定時,除有確認原告形成權存在之既判力外,並有使股東會決議失效之形成力。此項形成力依其性質當然對於一切第三人皆屬存在,未為原告之股東雖曾有同一之形成權,亦因此項形成判決而消滅,如提起相同之訴,自應以其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之。 參考法條:公司法 第 189 條 (18.12.26)

決議事項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舊法) 所謂聲請法院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係屬形成之訴,法院就該訴訟所為原告敗訴之本案判決確定時,僅有確認原告形成權不存在之既判力,此項既判力不及於未為原告之股東,未為原告之股東合法提起相同之訴時,仍應就其形成權之存在與否予以審判,其形成權存在者,應為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之判決,至法院就該訴訟所為原告勝訴之本案判決確定時,除有確認原告形成權存在之既判力外,並有使股東會決議失效之形成力。此項形成力依其性質當然對於一切第三人皆屬存在,未為原告之股東雖曾有同一之形成權,亦因此項形成判決而消滅,如提起相同之訴,自應以其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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