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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32 年度決議(一)

決議日期 32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從前適用之訴訟費用規則第十七條載,本規則所未定之必要費用,均按實數計算等語,是當事人之旅費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固應認為訴訟費用,現行民事訴訟費用法,並無此項規定,自無從認當事人旅費為訴訟費用。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三號解釋及本院二十年抗字第八七一號判例,均係訴訟費用規則有效時期所為之解釋,自民事訴訟費用法施行後,不得再行援用。惟當事人支出之旅費,如依民法之規定。可認為因他造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者,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此項賠償請求權,不因民事訴訟法定有訴訟費用之負擔及民事訴訟費用法定有訴訟費用之範圍,而被排除。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 條 (19.12.26)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24.02.01)

決議事項

從前適用之訴訟費用規則第十七條載,本規則所未定之必要費用,均按實數計算等語,是當事人之旅費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固應認為訴訟費用,現行民事訴訟費用法,並無此項規定,自無從認當事人旅費為訴訟費用。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三號解釋及本院二十年抗字第八七一號判例,均係訴訟費用規則有效時期所為之解釋,自民事訴訟費用法施行後,不得再行援用。惟當事人支出之旅費,如依民法之規定。可認為因他造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者,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此項賠償請求權,不因民事訴訟法定有訴訟費用之負擔及民事訴訟費用法定有訴訟費用之範圍,而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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