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五款 (舊法) 係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五條為基礎,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五條既將訴訟之辯論與裁判之宣示並舉,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五款 (舊法) 所謂言詞辯論,自不包含裁判之宣示,且為判決基礎之事實關係於言詞辯論終結時確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公開法庭宣示,而以送達書發表者,雖屬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而判決之內容,不因此而生不當之結果,自不得以此為上訴之理由。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24.02.01)
決議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五款 (舊法) 係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五條為基礎,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五條既將訴訟之辯論與裁判之宣示並舉,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五款 (舊法) 所謂言詞辯論,自不包含裁判之宣示,且為判決基礎之事實關係於言詞辯論終結時確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公開法庭宣示,而以送達書發表者,雖屬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而判決之內容,不因此而生不當之結果,自不得以此為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