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判決之宣示,係就已成立之判決向外發表,並非判決之成立要件,業經本總會於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決議在案,判決究於何時成立,應分別情形定之,合議法院之判決,於評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先作成判決書而後宣示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先宣示而後作成判決書者,於宣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已成立之判決,在宣示或送達前,法院仍不受其羈束。
決議事項
判決之宣示,係就已成立之判決向外發表,並非判決之成立要件,業經本總會於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決議在案,判決究於何時成立,應分別情形定之,合議法院之判決,於評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先作成判決書而後宣示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先宣示而後作成判決書者,於宣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已成立之判決,在宣示或送達前,法院仍不受其羈束。 註:現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判決經公告後法院即應受其羈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