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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36 年度決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36 年 05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370、371、53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65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697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606 頁

要旨

判決之宣示,係就已成立之判決向外發表,並非判決之成立要件,業經本總會於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決議在案,判決究於何時成立,應分別情形定之,合議法院之判決,於評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先作成判決書而後宣示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先宣示而後作成判決書者,於宣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已成立之判決,在宣示或送達前,法院仍不受其羈束。

決議事項

判決之宣示,係就已成立之判決向外發表,並非判決之成立要件,業經本總會於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決議在案,判決究於何時成立,應分別情形定之,合議法院之判決,於評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先作成判決書而後宣示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先宣示而後作成判決書者,於宣示時成立,獨任推事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者,於作成判決書時成立。已成立之判決,在宣示或送達前,法院仍不受其羈束。 註:現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判決經公告後法院即應受其羈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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