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係指先有債務後加擔保而言。 參考法條:破產法 第 79 條 (26.05.01)
提案
院長交議:本院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民庭庭長會議,就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解釋議決如下:「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係包括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對於一切債務提供擔保而言。其提供擔保究在債務發生後抑與其同時在所不問。」關於上開解釋,應否變更案 ?
決議
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係指先有債務後加擔保而言。
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係指先有債務後加擔保而言。 參考法條:破產法 第 79 條 (26.05.01)
院長交議:本院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民庭庭長會議,就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解釋議決如下:「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係包括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對於一切債務提供擔保而言。其提供擔保究在債務發生後抑與其同時在所不問。」關於上開解釋,應否變更案 ?
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係指先有債務後加擔保而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