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48 年度第 2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一)
要旨
某甲有房屋一棟,出租與某乙使用,嗣該房屋經颱風吹毀,某乙未得甲之同意,出資就原有房屋一部分舊材料重新建築房屋一棟,原有房屋既經颱風吹毀後,不復存在,某甲就原有房屋所有權即之喪失,嗣後某乙出資重新建築房屋,該新建房屋,即應由乙原始取得,某甲不得就新建房屋主張所有權,惟新建房屋中一部分材料係取自某甲原出租之房屋,某甲得就喪失材料部分向某乙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79、215 條 (19.12.26)
提案
民三庭提案:某甲有房屋一棟,出租與某乙使用,嗣該房屋經颱風摧毀,某乙未得甲之同意,出資就原有房屋一部分舊材料重新建築房屋一棟,新建房屋所有權,究屬於甲抑屬於乙 ? 有子、丑兩說:
討論意見
子說:原有房屋既經颱風摧毀,不復存在,某甲就原有房屋所有權即隨之喪失,嗣後某乙出資重新建築房屋,該新建房屋,即應由乙原始取得,某中不得就新建房屋主張所有權,雖新建房屋中一部分材料,係取自某甲原出租之房屋,然某甲僅得就喪失材料部分向某乙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
丑說:某乙嗣後出資新建房屋,該屋材料既有一部取自某甲原出租之房屋,即屬就某甲所有之材料加工新建房屋,所權依法仍應屬某甲。
以上兩說,以何者為是﹖
決議
某甲有房屋一棟,出租與某乙使用,嗣該房屋經颱風吹毀,某乙未得甲之同意,出資就原有房屋一部分舊材料重新建築房屋一棟,原有房屋既經颱風吹毀後,不復存在,某甲就原有房屋所有權即之喪失,嗣後某乙出資重新建築房屋,該新建房屋,即應由乙原始取得,某甲不得就新建房屋主張所有權,惟新建房屋中一部分材料係取自某甲原出租之房屋,某甲得就喪失材料部分向某乙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