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於其父逝世後,擅將其父電話機租用名義,變為自己名義,嗣兄弟分產,該電話租用權歸乙抽得,請求甲將「電話機使用租賃」權變更為乙之名義此種情形,係屬財產權事件,其價額除有特別情形外,以裝置電話所需之價額為準。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4 條 (37.12.21)
提案
院長交議:甲於其父逝世後,擅將其父電話機租用名義變為自己名義,嗣兄弟分產,該電話租用權歸乙抽得,請求甲將「電話機使用租賃權」變更為乙之名義。究應認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事件, (一、二審依非財產權核定) 如係財產權權,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計算 ? 請公決
決議
甲於其父逝世後,擅將其父電話機租用名義,變為自己名義,嗣兄弟分產,該電話租用權歸乙抽得,請求甲將「電話機使用租賃」權變更為乙之名義此種情形,係屬財產權事件,其價額除有特別情形外,以裝置電話所需之價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