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2,169 萬判決 / 12,703 法規 / 23 萬白話解說

最高法院 54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六)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54 年 01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440、6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71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76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657-658 頁

要旨

甲於其父逝世後,擅將其父電話機租用名義,變為自己名義,嗣兄弟分產,該電話租用權歸乙抽得,請求甲將「電話機使用租賃」權變更為乙之名義此種情形,係屬財產權事件,其價額除有特別情形外,以裝置電話所需之價額為準。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4 條 (37.12.21)

提案

院長交議:甲於其父逝世後,擅將其父電話機租用名義變為自己名義,嗣兄弟分產,該電話租用權歸乙抽得,請求甲將「電話機使用租賃權」變更為乙之名義。究應認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事件, (一、二審依非財產權核定) 如係財產權權,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計算 ? 請公決

決議

甲於其父逝世後,擅將其父電話機租用名義,變為自己名義,嗣兄弟分產,該電話租用權歸乙抽得,請求甲將「電話機使用租賃」權變更為乙之名義此種情形,係屬財產權事件,其價額除有特別情形外,以裝置電話所需之價額為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54 年度第 1 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最高法院決議)·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