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3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五)

決議日期 55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著作物未經註冊者,固不得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對他人之翻印等行為提起訴訟,惟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賠償,此觀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未依本法註冊取得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著作物,遇有非著作人以之製版或照像翻印及非製版人以之照像翻印者,著作人或製版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辦理」等語自明,故遇此類事件,不得僅以其著作物未經註冊,即將原告之訴駁回。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 條 (19.12.26)

提案

民三庭提案:甲將其生平論著,集成一書,出版問世,惟未聲請為著作權之註冊,行銷多年以後,忽被乙改頭換面,予以翻印,甲如因此受有損害,得否向乙請求賠償 ?其說不一。

討論意見

子說:著作物經註冊後,其權利人得對於他人之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利益,提起訴訟,固為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此係以著作物經註冊者為前提要件,其未經註冊者,既無所謂著作權,自不得以著作權受有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丑說:著作物未經註冊者,固不得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對他人之翻印等行為提起訴訟,惟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賠償,此觀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未依本法註冊取得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著作物,遇有非著作人以之製版或照像翻印及非製版人以之照像翻印者,著作人或製版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辦理」等語自明,故遇此類事件,不得僅以其著作物未經註冊,即將原告之訴駁回。

兩說孰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丑說。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決議

帶「最高法院 55 年度第 3 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