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台北律師公會代電請將代理人或辯護人姓名記載於判決書,並分別送達一案,經查「僅遞辯護書而未經選任為辯護人者,裁決書內均不列為辯護人」:曾經本院二十四年七月間民、刑庭總會議決議有案。茲再決定:民事代理人有委任狀者,裁判書列名並送達:刑事被告辯護人有委任狀及辯護書,刑事自訴代理人有委任狀者均予列名並送達。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69、132、226 條 (60.11.17) 刑事訴訟法 第 30、38、51、227 條 (57.12.05)
案由
台北律師公會代電請將代理人或辯護人姓名記載於判決書,並分別送達一案,經查「僅遞辯護書而未經選任為辯護人者,裁決書內均不列為辯護人」:曾經本院二十四年七月間民、刑庭總會議決議有案。茲再決定:民事代理人有委任狀者,裁判書列名並送達:刑事被告辯護人有委任狀及辯護書,刑事自訴代理人有委任狀者均予列名並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