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人民納稅為公法上義務,有關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及漏稅所處罰鍰,並非私法上債務關係,除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一有特別規定外,不能適用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已有先例,可依照辦理。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60.11.17)
案由
決 定:人民納稅為公法上義務,有關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及漏稅所處罰鍰,並非私法上債務關係,除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一有特別規定外,不能適用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已有先例,可依照辦理。
人民納稅為公法上義務,有關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及漏稅所處罰鍰,並非私法上債務關係,除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一有特別規定外,不能適用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已有先例,可依照辦理。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60.11.17)
決 定:人民納稅為公法上義務,有關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及漏稅所處罰鍰,並非私法上債務關係,除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一有特別規定外,不能適用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已有先例,可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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