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 (法舊) 為防止農地細分,限制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依其立法意旨,係指限制共有耕地以原物分配為分割而言,現行法律並無禁止耕地買賣之規定 (僅土地法第三十條 (法舊) 規定承受人應能自耕) ,倘將共有耕地整筆變賣,以價金分配各共有人,並不發生農地細分情事,應不在前開限制之列,是以共有耕地,共有人仍可請求分割,但分割之方法,僅限於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24 條 (19.12.26)
提案
民三庭提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後,就共有耕地,共有人可否請求分割 ?有下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 (法舊) 之規定,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就共有耕地,共有人自不得請求分割。 乙說: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 (法舊) 為防止農地細分,限制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依其立法意旨,係指限制共有耕地以原物分配為分割而言,現行法律並無禁止耕地買賣之規定 (僅土地法第三十條 (法舊) 規定承受人應能自耕),倘將共有耕地整筆變賣,以價金分配各共有人,並不發生農地細分情事,應不在前開限制之列,是以共有耕地,共有人仍可請求分割,但分割之方法,僅限於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是 ?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