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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決議日期 63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消滅時效自基地租賃契約成立時起算。

案由

決定事項: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消滅時效自基地租賃契約成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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