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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

決議日期 65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參考) 。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26、179 條 (19.12.26)

案由

決定事項: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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