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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一)

決議日期 65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 (參照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 ,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同乙說)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7、277 條 (60.11.17)非訟事件法 第 101 條 (61.09.09)

提案

院長交議: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究應由發票人就本票偽造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抑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意,應由主張本票係偽造而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發票人,就本票偽造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乙說: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行票人負證明之責 (參照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 故本例題,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以上採何說為妥?

請公決

決議

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 (參照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 ,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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