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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4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決議日期 66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審計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未為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所為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即民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規定。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25 條 (19.12.26)

提案

審計法關於損害賠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何法條 ?決  議:審計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未為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所為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即民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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