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要旨
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同甲說)
提案
民五庭提案:當事人因傷害向醫院或醫師請求出給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診斷書費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乙說:診斷書為證明損害程度或範圍所必要之方法,因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與侵權行為仍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受害人非不得請求賠償。
以上兩說,究以何者為當?
請公決
決議
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同甲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