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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決議日期 66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同甲說)

提案

民五庭提案:當事人因傷害向醫院或醫師請求出給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診斷書費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乙說:診斷書為證明損害程度或範圍所必要之方法,因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與侵權行為仍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受害人非不得請求賠償。

以上兩說,究以何者為當?

請公決

決議

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同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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