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四八四號判例既有「所謂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之文句,可見遲延利息亦為利息,縱解釋遲延利息係賠償債務給付遲延所生相當利息之損害,亦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及六十五年六月八日總會決定事項 (二) 之意旨,對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對於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租金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則依同一法理,對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利息損害,自亦不得請求為賠償而給付。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26、233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因金錢債務遲延給付而生遲延利息請求權,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遲延利息係賠償債務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非定期倩務,故應適用原金錢債權之消滅時效,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五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乙說: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四八四號判例既有「所謂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之文句,可見遲延利息亦為利息,縱解釋遲延利息係賠償債務給付遲延所生相當利息之損害,亦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及六十五年六月八日總會決定事項 (二) 之意旨,對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對於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租金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則依同一法理,對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利息損害,自亦不得請求為賠償而給付。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 ?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