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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10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6 年 12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72、177、76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6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1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67 頁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董事以清算人之地位,執行清算之事務,亦應認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之業務,如於執行清算事務時,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應有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 參考法條:公司法 第 23、322 條 (59.09.04)

案由

決定事項: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董事以清算人之地位,執行清算之事務,亦應認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之業務,如於執行清算事務時,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應有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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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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