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條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應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 (舊法) 所為之裁定及抗告,雖未經非訟事件法列舉,但其性質仍應認係非訟事件。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 第 1 條 (61.09.09)
案由
決定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條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應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 (舊法) 所為之裁定及抗告,雖未經非訟事件法列舉,但其性質仍應認係非訟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條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應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 (舊法) 所為之裁定及抗告,雖未經非訟事件法列舉,但其性質仍應認係非訟事件。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 第 1 條 (61.09.09)
決定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條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應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 (舊法) 所為之裁定及抗告,雖未經非訟事件法列舉,但其性質仍應認係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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