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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7 年 03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249、451、76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6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16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69 頁

要旨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條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應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 (舊法) 所為之裁定及抗告,雖未經非訟事件法列舉,但其性質仍應認係非訟事件。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 第 1 條 (61.09.09)

案由

決定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條規定之文義解釋,所謂非訟事件,應不以該法所列舉者為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 (舊法) 所為之裁定及抗告,雖未經非訟事件法列舉,但其性質仍應認係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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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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