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 (參照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不能認係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參考法條:票據法 第 128 條 (66.07.23)
提案
院長交議:支票發票人之票據債務何時成立?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票據為文義證券,其權義關係,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而定,故支票上所載之發票日期,即應視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日。 乙說: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 (參照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不能認係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以上二說,以何者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