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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7 年 06 月 05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95、77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7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22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74 頁

要旨

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 (參照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不能認係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參考法條:票據法 第 128 條 (66.07.23)

提案

院長交議:支票發票人之票據債務何時成立?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票據為文義證券,其權義關係,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而定,故支票上所載之發票日期,即應視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日。 乙說:支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期,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 (參照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不能認係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以上二說,以何者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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