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四)
要旨
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關於工程費之徵收,係就工程費總額分年攤收,並非定期給付債權,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十五年之普通消滅時效。至於請求給付會費,則係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案由
決定事項: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關於工程費之徵收,係就工程費總額分年攤收,並非定期給付債權,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十五年之普通消滅時效。至於請求給付會費,則係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