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7 年 08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65、67、78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8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29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79 頁

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所定之加倍返還定金係損害賠償性質,主契約縱已解除,參照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仍非不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49、260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如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經付定金當事人將契約解除後能否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定金契約為從契約,主契約既已解除而不存在,定金契約即失所附麗,自無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之餘地。 乙說: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所定之加倍返還定金係損害賠償性質,主契約縱已解除,參照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仍非不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以上兩說,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9 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