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1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
要旨
甲男隱瞞其早已結婚生子之事實,詭稱將與乙女結婚,誘使成姦,難謂非係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參照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一七二號判例所示之意旨,乙女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甲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 條 (19.12.26)
案由
決定事項:甲男隱瞞其早已結婚生子之事實,詭稱將與乙女結婚,誘使成姦,難謂非係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參照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一七二號判例所示之意旨,乙女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甲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