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4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要旨
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 (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判例) 故利害關係人不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而在另案為當事人時,亦得提出反證,以推翻宣告死亡判決所為之推定,但僅限於該另案之特定事件當事人間有其效力。
參考法條:民法 第 9 條 (19.12.26)
提案
民四庭提案:某甲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後,利害關係人如發現證據,足證失蹤人非係於該判決所確定之時死亡者,是否必須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以資救濟?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法院為宣告死亡之判決後,如欲推翻其推定之時間者,必須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或其他一般訴訟,否則縱有反證,亦不能否認宣告死亡判決之效力。
乙說: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 (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判例) 故利害關係人不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而在另案為當事人時,亦得提出反證,以推翻宣告死亡判決所為之推定,但僅限於該另案之特定事件當事人間有其效力。
以上兩說,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