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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2 次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八)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68 年 04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371、79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9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4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88 頁

要旨

民事兩造均上訴之案件,判決書兩造當事人均僅記明上訴人○○○,毋庸記載「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字樣。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26 條 (60.11.17)

案由

決定事項:民事兩造均上訴之案件,判決書兩造當事人均僅記明上訴人○○○,毋庸記載「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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