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10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四)
要旨
公同共有人相互間提起確認自己有公同共有權之訴,不必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60.11.17)
案由
決定事項:公同共有人相互間提起確認自己有公同共有權之訴,不必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人相互間提起確認自己有公同共有權之訴,不必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60.11.17)
決定事項:公同共有人相互間提起確認自己有公同共有權之訴,不必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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