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要旨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等,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所主張之方法為不當,而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 (參照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九二號及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判例) 。是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而已,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24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法院為准許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時,如未採用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否就原告之訴諭知一部分敗訴?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等,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不得以原告所主張之方法為不當,而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 (參照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九二號及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判例) 。是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而已,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
乙說: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之聲明如未主張分割之方法,自無本問題所示部分敗訴之情形。惟其訴之聲明,就分割之方法有所請求,經法院斟酌結果,未予採取而另定分割方法者,其訴即屬一部分無理由。況原告就法院所定之分割方法,尚得上訴聲明不服,若未駁回其部分之訴,其上訴在理論上即欠依據,故法院為准許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如未照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時,應諭知原告部分敗訴。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