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70 年度第 1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70 年 07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58、251、84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93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87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823 頁

要旨

乙之不動產,既被執行查封,依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法院撤銷查封前,登記機關不得許乙申請移轉登記,故甲請求乙辦理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係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能命為移轉登記。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25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甲對乙訴求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該不動產在事實審法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在被執行查封中,甲之請求,是否已陷於給付不能?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乙之不動產,既被執行查封,依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法院撤銷查封前,登記機關不得許乙申請移轉登記,故甲請求乙辦理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係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能命為移轉登記。 乙說:乙之不動產,雖經查封,但所有權仍屬於乙,乙所為移轉所有權與甲之意思表示,對於乙之債權人,雖因不動產被查封而不生效力,但究非絕對無效。甲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聲請登記時,如因仍在查封中而不能辦理,係屬另一問題。究不能謂乙應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己陷於給付不能。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 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70 年度第 18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