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0 年度第 24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
要旨
非訟事件之強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若已執行完畢,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如債權人應負侵權責任時,並應賠償債務人因執行所受之損害。
註:本決定係就本院六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加以修正。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 (64.04.22)民法 第 179、184 條 (19.12.26)
案由
決定事項:非訟事件之強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若已執行完畢,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如債權人應負侵權責任時,並應賠償債務人因執行所受之損害。
註:本決定係就本院六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加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