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日期 73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甲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關係,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混合契約。第三人盜蓋存款戶在金融機關留存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向金融機關支領款項,除金融機關明知其為盜蓋印章而仍予付款之情形外,其憑留存印鑑之印文而付款,與委任意旨並無違背,金融機關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第三人偽造存款戶該項印章蓋於支票持向金融機關支領款項,金融機關如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蓋於支票上之印章係偽造時,即不能認其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金融機關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金融機關執業人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就個案認定。至金融機關如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其不負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免除其抽象的輕過失責任,則應認此項特約違背公共秩序,而解為無效。

提案

院長交議:當事人約定甲方以印鑑留存於乙方之印章,縱令係被他人盜用或偽造使用,如乙方認為印鑑相符,甲方願負一切責任。此項約定是否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為無效?本院判決所持見解,有甲、乙相異之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乃指法律行為有背於國家社會之一般要求或利益,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之情形而言。本件被上訴人 (立約人) 立交上訴人 (銀行) 之約定書,記載:「即使有印鑑被盜用情形,仍願負責」,僅在加重被上訴人之責任,既與國家社會之一般的要求或利益無違,亦與社會一般道德觀念無背,此項約定,尚難認其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為無效。

乙說:留存印鑑聲明書 (約定書) 雖記載「上訴人 (聲明人) 之印鑑縱有被盜用情形,上訴人亦應負一切責任」,惟此項約定顯有縱容他人盜用印章,鼓勵犯罪之不法,而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難謂有效。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甲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關係,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混合契約。第三人盜蓋存款戶在金融機關留存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向金融機關支領款項,除金融機關明知其為盜蓋印章而仍予付款之情形外,其憑留存印鑑之印文而付款,與委任意旨並無違背,金融機關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第三人偽造存款戶該項印章蓋於支票持向金融機關支領款項,金融機關如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蓋於支票上之印章係偽造時,即不能認其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金融機關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金融機關執業人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就個案認定。至金融機關如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其不負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免除其抽象的輕過失責任,則應認此項特約違背公共秩序,而解為無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決議

帶「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10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