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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

決議日期 75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該共有物現在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而言。倘現在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將來縱有可能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亦無礙於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道路預定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於一定期限內以徵收等方式取得之,逾期即視為撤銷,且於未取得前,所有權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指定目的較輕之使用,並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故經都市計畫法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其共有人非不能訴請分割。 (本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判決參照)參考法條:民法 第 823 條 (71.01.04)都市計畫法 第 42、50、51 條 (62.09.06)

提案

院長交議:數人共有一筆土地,雖共有人間無不分割之約定,但業經都市計劃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共有人中一人訴請裁判分割,應否准許?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該共有物現在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而言。倘現在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將來縱有可能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亦無礙於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道路預定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於一定期限內以徵收等方式取得之,逾期即視為撤銷,且於未取得前,所有權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指定目的較輕之使用,並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故經都市計畫法編為道路預定地而尚未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其共有人非不能訴請分割。 (本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判決參照)乙說:該共有土地既經編為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即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本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二號判決引述原第二審之見解)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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