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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75 年 05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90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100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05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868 頁

要旨

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七九號判例要旨,並未分別就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係在票據正面記載或在票據背面記載,而為不同之論斷,是該項判例之意旨,自應認為不問在票據正面或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均須由為此記載之票據債務人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參考法條:票據法 第 30 條 (66.07.23)

提案

司法院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七五) 院台廳一字第○二五八二號函,略以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三七七九號判例真意如何,請討論後作一決定。

決議

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七九號判例要旨,並未分別就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係在票據正面記載或在票據背面記載,而為不同之論斷,是該項判例之意旨,自應認為不問在票據正面或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均須由為此記載之票據債務人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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