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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14 次民事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75 年 07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9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10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057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871 頁

要旨

犯罪之被害人與刑事被告或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在刑事案件發生後,共同訂立「和解」契約,約定賠償方法及賠償之金額。如被告或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未依原訂「和解」契約履行時,被害人能否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履行賠償之義務,本院過去裁判上立論尚不一致,茲經決定,上開情形,被害人如依據「和解」契約,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則應屬法所不許。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37 條 (71.01.04) 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 (71.08.04)

案由

決定事項:犯罪之被害人與刑事被告或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在刑事案件發生後,共同訂立「和解」契約,約定賠償方法及賠償之金額。如被告或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未依原訂「和解」契約履行時,被害人能否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履行賠償之義務,本院過去裁判上立論尚不一致,茲經決定,上開情形,被害人如依據「和解」契約,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則應屬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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