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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15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決議日期 75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因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居所,亦無最後住所,依非訟事件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法院時,本院對於聲請人提出之收養契約,無庸審認其是否有效,僅應就其聲請指定管轄,審查其是否合於上開非訟事件之規定而為裁定。

案由

決定事項: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因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居所,亦無最後住所,依非訟事件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法院時,本院對於聲請人提出之收養契約,無庸審認其是否有效,僅應就其聲請指定管轄,審查其是否合於上開非訟事件之規定而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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