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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77 年 06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86、94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103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086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890 頁

要旨

本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七十五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所為不問在票據正面或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均須由為此記載之票據債務人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之決議,係針對票據法上之支票而為。如依公庫法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公庫,不在該決議適用之範圍。

提案

關於各級公庫支票及機關專戶支票,是否適用本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一案經提會討論。

決議

本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七十五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所為不問在票據正面或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均須由為此記載之票據債務人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之決議,係針對票據法上之支票而為。如依公庫法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公庫,不在該決議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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