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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78 年 03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31 卷 9 期 7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104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095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898 頁

要旨

採乙說。

提案

民三庭提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起訴』,是否包括債權人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在內?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曰『起訴』,自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而言,應不包括其他債權人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並非『起訴』,自不包括在內。 乙說: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意義相同。 何者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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