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採乙說。
提案
民三庭提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起訴』,是否包括債權人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在內?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曰『起訴』,自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而言,應不包括其他債權人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並非『起訴』,自不包括在內。 乙說: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意義相同。 何者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