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採乙說。 乙說 (否定說)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參考法條:公司法 第 172 條 (79.11.10) 民法 第 119 、120 條 (74.06.03)
院長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計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期間,發送通知之日應否算入?有二說:
討論事項
甲說 (肯定說) :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係採發信主義,既將召集之通知發送之日,即發生通知之效力,是該日應算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期間。 乙說 (否定說)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