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乙則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88 條 (89.02.02)民事訴訟法 第 75 條 (89.02.09)
案由
決 定: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乙則 通過判例乙則 一、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五三號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