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採丙說。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惟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當事人正當信賴其約定為有效而生之利益,仍應予以適當之保障;故在修正施行前,如已有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由發生,保證人之賠償責任即告確定,不能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使其溯及的歸於消滅。是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而至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成立已滿三年但尚未屆期;或未定期間,而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成立已滿三年者,均應認至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契約始失其效力。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56-3 條 (88.04.21)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5 條 (88.04.21)

案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四年民議字第八號提案

院長提案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之結果,其保證期間應如何認定?

有甲、乙、丙三說:

甲說: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審判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如該民法債編修正業已施行,即無任意拒斥適用之餘地,此乃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例外規定之當然解釋。故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於修正施行後,應溯及認其有效期間為自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年。

乙說: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上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當事人依原來法律之規定,正當信賴其約定為有效而生之利益,應予以適當之保障;在修正施行前,如已有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由發生,保證人之賠償責任即告確定,不能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使其溯及的歸於消滅。是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應解為定有期間而於修正施行後殘餘期間未逾三年者,依其約定,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至未定期間者,則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其有效期間為三年,始符信賴保護原則,並維法秩序之安定。

丙說: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此乃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例外規定。惟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當事人依原來法律之規定,正當信賴其約定為有效而生之利益,仍應予以適當之保障,故在修正施行前,如已有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由發生,保證人之賠償責任即告確定,不能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使其溯及的歸於消滅。是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而於新法施行前雖成立已滿三年,仍應認至新法施行之日,契約始失其效力。

以上三說,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丙說: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惟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當事人正當信賴其約定為有效而生之利益,仍應予以適當之保障;故在修正施行前,如已有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由發生,保證人之賠償責任即告確定,不能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使其溯及的歸於消滅。是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而至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成立已滿三年但尚未屆期;或未定期間,而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成立已滿三年者,均應認至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日,契約始失其效力。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決議

帶「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3 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