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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95 年 07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 129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9 期 14 頁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7 月 4 日 95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89.02.02)

案由

決 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7 月 4 日 95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新民事判例一則: 九十一年臺上字第八一二號判例要旨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訴訟,僅屬保存債權之行為,無礙執行效果,尚非不得為之。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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