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駁回抗告或再抗告之裁定,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且其法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者,如據上論結項下先引用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或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破產法第五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然後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時,一律記載「程序費用」;若未先記載有關準用民事訴訟法之非訟事件類之法條,而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一律記載「訴訟費用」。
決議事項
貳、複審本院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所擬與本院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八十二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意旨相符之新決議(本院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九次會議) 依據: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院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八十二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不再供參考,請本院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另擬意旨相符之新決議。 本院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八十二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駁回抗告或再抗告之裁定,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且其法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者,如據上論結項下先引用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或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破產法第五條、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然後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時,一律記載「程序費用」;若未先記載有關準用民事訴訟法之非訟事件類之法條,而逕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時,一律記載「訴訟費用」。
決議
本則決議涉及之條文多已修正,依據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重新研擬意旨相符之新決議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文
駁回抗告或再抗告之裁定,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且其法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者,如據上論結項下先引用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或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破產法第五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然後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時,一律記載「程序費用」;若未先記載有關準用民事訴訟法之非訟事件類之法條,而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一律記載「訴訟費用」。
主席
請問各位對於初審決議有無意見?如無,即依判例小組初審決議通過。
決議
駁回抗告或再抗告之裁定,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且其法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者,如據上論結項下先引用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或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破產法第五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然後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時,一律記載「程序費用」;若未先記載有關準用民事訴訟法之非訟事件類之法條,而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一律記載「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