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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99 年 06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2 卷 9 期 202 頁

要旨

再審之訴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得輔助當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故原參加人於再審中無須再聲明參加,當然即得輔助當事人,對於該再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案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決定事項:再審之訴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得輔助當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故原參加人於再審中無須再聲明參加,當然即得輔助當事人,對於該再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主席

楊仁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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