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採丙說:應予准許。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係關於供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訴訟費用所屬之本案訴訟如已終結,訴訟費用應由何造負擔?亦告同時確定,倘有應由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被告已得隨時據以對原告所供擔保行使權利,竟遲不為此項權利之行使,將使因供擔保而生之權利久懸不決,因而有同條第三款規定,使供訴訟費用擔保之原告有請求返還擔保物之依據。至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準用上開規定,若受擔保利益人,已確定得就所受損害對供擔保人提存之擔保物行使權利者,即應認與「訴訟終結」相當。故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已經假扣押執行,嗣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或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撤回假扣押執行者,債務人就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並能行使,於此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於債務人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發還提存之擔保物。
案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十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一○二年民議字第七號提案
提案
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執行,復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嗣於該本案訴訟尚未終結前,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向執行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該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之擔保物,法院應否准許? 甲說:不應准許。 理由:按因假扣押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能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 乙說:不應准許。 理由:債權人因假扣押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債務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依債權人聲請已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並已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得否請求債權人賠償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須視訴訟結果而定。債權人受全部敗訴或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確定者,關於敗訴部分之假扣押尚有未當,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其假扣押執行程序失所依附,並應撤銷。此際,債務人所受損害已確定或可得確定,而可請求債權人賠償。債權人為領回提存物,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訴訟終結時,即得定期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非必待債權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及假扣押裁定經撤銷或失其效力後,始得為之。此於債權人受部分判決勝訴確定情形,其就該部分請求,仍有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必要觀之即明。而債權人於本案訴訟終結前,縱撤回假扣押執行,其假扣押裁定並經撤銷或失其效力,惟債務人有無請求賠償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之權利,既尚未確定,債權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定期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是於此情形,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訴訟終結,應解為專指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終結而言,不及其他。 丙說:應予准許。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係關於供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訴訟費用所屬之本案訴訟如已終結,訴訟費用應由何造負擔?亦告同時確定,倘有應由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被告已得隨時據以對原告所供擔保行使權利,竟遲不為此項權利之行使,將使因供擔保而生之權利久懸不決,因而有同條第三款規定,使供訴訟費用擔保之原告有請求返還擔保物之依據。至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準用上開規定,若受擔保利益人,已確定得就所受損害對供擔保人提存之擔保物行使權利者,即應認與「訴訟終結」相當。故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已經假扣押執行,嗣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或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撤回假扣押執行者,債務人就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並能行使,於此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於債務人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發還提存之擔保物。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
採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