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一)

決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採乙說: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

理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應先依同法第三條各項規定,區分事件之性質及類型,分別依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之事件,施行後既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各級法院審理該事件,應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非訟程序終結之,第二審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形式終結者,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三審仍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並以提起再抗告視之。

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誤依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終結者,當事人聲明不服之期間為二十日,並依抗告程序徵收裁判費。

案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一○三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院長提議

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將之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第二審法院未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仍適用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以民事判決審結,當事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一)本院究應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或依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甲說: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應先依同法第三條各項規定,區分事件之性質及類型,各依家事訴訟程序與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之事件,施行後已改列為家事非訟程序者,於各級法院審理中,應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結,第二審法院仍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形式終結事件,因屬違式裁判,第三審法院仍應依上訴程序處理。

乙說: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

理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應先依同法第三條各項規定,區分事件之性質及類型,分別依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之事件,施行後既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各級法院審理該事件,應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非訟程序終結之,第二審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形式終結者,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三審仍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並以提起再抗告視之。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

採乙說。

決 定: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誤依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終結者,當事人聲明不服之期間為二十日,並依抗告程序徵收裁判費。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決議

帶「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7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