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採乙說: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 理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應先依同法第三條各項規定,區分事件之性質及類型,分別依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之事件,施行後既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各級法院審理該事件,應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非訟程序終結之,第二審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形式終結者,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三審仍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並以提起再抗告視之。 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誤依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終結者,當事人聲明不服之期間為二十日,並依抗告程序徵收裁判費。
案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一○三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院長提議
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將之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第二審法院未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仍適用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以民事判決審結,當事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一)本院究應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或依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甲說:依家事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應先依同法第三條各項規定,區分事件之性質及類型,各依家事訴訟程序與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之事件,施行後已改列為家事非訟程序者,於各級法院審理中,應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結,第二審法院仍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形式終結事件,因屬違式裁判,第三審法院仍應依上訴程序處理。 乙說: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 理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各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應先依同法第三條各項規定,區分事件之性質及類型,分別依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施行前原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之事件,施行後既改列為家事非訟事件,各級法院審理該事件,應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改依家事非訟程序終結之,第二審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形式終結者,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三審仍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並以提起再抗告視之。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
採乙說。 決 定: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誤依訴訟程序審理並以判決終結者,當事人聲明不服之期間為二十日,並依抗告程序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