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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一)

決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案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壹、一○四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提案

債權人於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經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債務人或他債權人訴請確認其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甲說: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當事人以一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分配表異議權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乙說: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係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確認之訴部分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則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為數項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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