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旨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案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壹、一○四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提案

債權人於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經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債務人或他債權人訴請確認其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甲說: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當事人以一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分配表異議權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乙說: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係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確認之訴部分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則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為數項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8 …」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