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討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有關決議
案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參、檢討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本院相關決議 一、【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一○二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文
按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應以法律明文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訂頒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六項訂頒民事閱卷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規定,法庭錄音係為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當事人為確保筆錄之正確,得依法庭錄音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提出異議或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同辦法第七條規定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已逾越輔助之必要範圍。又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並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卷內文書,當事人依該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自不包括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另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非經審判長核准,不得錄音。乃許訴訟關係人得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亦違背該規定。是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及民事閱卷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顯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且非妥適,法院得不予適用。
決議
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增列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增訂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原法庭錄音辦法業已修正,本則決議與該規定不符(本院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一○五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第二十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 決 定 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當事人(債務人)依此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標準預納裁判費。既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訴,則債權人是否應按起訴之標準補繳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在解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提起再審之訴之問題,與債權人應否補繳起訴之裁判費無關。
決議
本則決定不再供參考。 增列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本則決定與該規定不符(本院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一○五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一○四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所稱暫免繳納之裁判費,係指當事人就該訴訟依民事訴訟法原應預納之一切裁判費而言,包括各審級之裁判費在內。當事人既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內起訴,縱於提起上訴時,該條例已因施行期間滿五年,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當然廢止,但當事人原享有暫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不因之而受影響,自無庸預納第二、三審裁判費。決 議:本則決議修正文字如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所稱暫免繳納之裁判費,係指災區居民就該訴訟依民事訴訟法原應預納之一切裁判費而言,包括各審級之裁判費在內。該當事人既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內起訴,縱於提起上訴時,該條例已因施行期間滿五年,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當然廢止,但該當事人原享有暫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不因之而受影響,自無庸預納第二、三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