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四九)
要旨
本條所謂「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照第三百零一條妨害自由罪同一見解。
提案
本條 (按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所謂「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如何解釋案。
決議
本條所謂「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照第三百零一條妨害自由罪同一見解。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所謂「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照第三百零一條妨害自由罪同一見解。
本條 (按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所謂「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如何解釋案。
本條所謂「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照第三百零一條妨害自由罪同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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