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偽造誣告之證據,應以其已未誣告分別論罪: 一、偽造誣告之證據而誣告者,專論以本條(按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但所偽造之證據觸犯他條罪名者(如偽造公文書),仍從一重處斷。 二、凡偽造、變造誣告之證據而未經誣告者,除觸犯他條罪名外,應論以本條第二項之罪。
偽造誣告之證據,應以其已未誣告分別論罪: 一、偽造誣告之證據而誣告者,專論以本條(按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但所偽造之證據觸犯他條罪名者(如偽造公文書),仍從一重處斷。 二、凡偽造、變造誣告之證據而未經誣告者,除觸犯他條罪名外,應論以本條第二項之罪。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