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三七)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NaN 年 NaN 月 NaN 日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下冊)第 78、58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 第 74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 第 779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刑事部分)第 705 頁

要旨

偽造誣告之證據,應以其已未誣告分別論罪: 一、偽造誣告之證據而誣告者,專論以本條(按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但所偽造之證據觸犯他條罪名者(如偽造公文書),仍從一重處斷。 二、凡偽造、變造誣告之證據而未經誣告者,除觸犯他條罪名外,應論以本條第二項之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