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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三一)

要旨

本條「以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包括頂替人及應考人等在內。

提案

本條 (按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其範圍如何案。

決議

本條「以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包括頂替人及應考人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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