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三一)
要旨
本條「以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包括頂替人及應考人等在內。
提案
本條 (按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其範圍如何案。
決議
本條「以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包括頂替人及應考人等在內。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以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包括頂替人及應考人等在內。
本條 (按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其範圍如何案。
本條「以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犯罪主體包括頂替人及應考人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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